大家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简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2、 近期,我厅在对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全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行使撤回起诉权时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没有正确执行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混淆了撤回起诉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及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甚至把本应由法院裁定中止或终止审理的案件也撤回起诉,使撤回起诉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有的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因担心法院对案件作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的案件撤回起诉后,没有立即解除或者变更适用强制措施,甚至始终挂着,不及时依法处理,导致变相超期羁押;有的对撤回起诉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撤诉随意性较大,诉了撤、撤了诉,甚至出现承办人不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就自行决定将案件撤回起诉的情况;撤回起诉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善,需要规范等。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以促进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3、 为了强化对撤回起诉工作的指导,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中参考。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撤回起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使撤诉权。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公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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